邢台市慈善总会章程(草案)
邢台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邢台市慈善总会(英文名Xingtai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XTCF)。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热心于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地方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开展安老、扶孤、助学、助医、助残、济困、救灾等慈善救助工作,促进邢台公益事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邢台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邢台市郭守敬北路5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筹募善款。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多种形式的募捐活动,建立、筹募和管理慈善资金。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三)济困扶贫。组织各种慈善活动,扶助困难群体,开展扶贫救济、抚恤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助老、助孤、助残、助困、助医、助学和救灾、救难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交流与合作。 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市内外及国际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力服务;参与国际间的慈善援助活动。
(七)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经济实体和非营利机构,筹措慈善资金。
(八)开展慈善宣传和业务培训,普及慈善意识,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九)指导单位会员,促进当地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较大贡献,承认本会章程的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热心慈善事业并承认本会章程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或会长办公会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团体会员需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单位会员如果无特殊情况,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特殊情况下,经会长办公会研究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会长提议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经常务理事会授权,也可以会长办公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其决议须有参加会议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常务理事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出席重大活动。;签批本会的财务收支。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工作,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副秘书长集体负责制,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三)处理会长授权办理的事项和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单位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兴办慈善事业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收取标准收取单位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工作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工作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慈善事业及服务收入等。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情况下,从捐赠款中提取3%—10%作为工作经费。
第三十三条 制定《邢台市慈善会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根据法律、政策规定和本会工作经费筹措情况,给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发放工资、津贴、补贴和保险等福利待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邢台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一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翟立杰 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