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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明确民政部相关部门救灾应急响应的工作职责,确保救灾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规程。
  一、预警响应
  (一)启动依据。
  有关部门发布的、即将发生的,可能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的,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二)响应措施。
  1.灾情评估。
  救灾司备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数据中心、运行管理中心、卫星遥感部、灾害评估与应急部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向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和相关省份了解灾害风险的发展情况;
  (2)分析历史灾情数据及相关风险信息;
  (3)根据了解的信息和历史数据,分析评估灾害风险可能造成的实际危害,特别是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
  (4)根据可能发生的灾害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向相关省份发出灾害风险预警信息。
  2.应急救助。
  救灾司救灾处负责,国家减灾中心灾害评估与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向有关省份和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发出启动预警响应的通知,要求做好救灾应急各项准备工作;
  (2)及时向国家减灾委领导、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向办公厅、人事司(社会工作司)等有关司局通报,编发《灾情和救灾工作通报》,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视情建议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地方救灾准备情况;
  (4)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三)响应终止。
  1.灾害风险解除后,救灾司救灾处提出预警响应终止的建议,经救灾司分管副司长审核后,报救灾司司长决定。
  2.灾害风险发展成灾害后,救灾司备灾处、国家减灾中心数据中心及时收集核实灾情,灾害评估与应急部及时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后送救灾司救灾处。救灾司救灾处根据灾害损失程度提出终止预警响应,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救灾司分管副司长审核后,报救灾司司长决定。
  二、国家四级救灾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1.某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死亡30人以上(地震灾害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含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农牧业人口15%—20%,或100—200万人。
  2.对敏感地区、敏感时期及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响应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3.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应急值守。
  国家四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后,民政部总值班室加强应急值守力量;救灾司救灾处、备灾处和国家减灾中心运行管理中心、数据中心、灾害评估与应急部、卫星遥感部等处室24小时待班。
  (三)响应措施。
  1.灾情评估。
  救灾司备灾处负责,民政部总值班室、国家减灾中心数据中心、运行管理中心、灾害评估与应急部、卫星遥感部、航空遥感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编发《救灾快报》,报民政部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向办公厅、人事司(社会工作司)等有关司局通报,发送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民政部总值班室摘编《民政部值班信息》报中办、国办;
  (2)响应启动后,每日12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制全国灾情表和信息产品,及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直至灾情基本稳定;
  (3)利用国内外卫星遥感数据、航空遥感数据,制作空间技术灾害监测和综合评估产品;综合多源信息,对灾情进行评估;
  (4)视情建议派出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现场开展灾情和灾区需求评估。
  2.应急救助。
  救灾司救灾处负责,人事司(社会工作司)社会工作处、国家减灾中心灾害评估与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向受灾省份下发《关于启动国家四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抄送民政部有关司局;
  (2)建议派出国家减灾委救灾工作组,响应启动后24小时内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查看灾情,了解灾区政府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系,通报灾情信息;适时召开部门协调会、会商会等,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意见;
  (4)编发《灾情与救灾工作通报》,由部办公厅新闻办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通过民政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发布相关信息;
  (5)接到灾区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后,拟定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部,按程序下拨;
  (6)视灾区需求,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必要时,商总参谋部作战部空运救灾物资;
  (7)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灾区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过渡性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拟定中央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部,按程序下拨;
  (8)监督指导基层民政部门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9)引导专业社会工作组织和人员参与应急救灾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10)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应急响应期间的救灾工作情况。
  (四)响应终止。
  1.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救灾司救灾处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救灾司司长决定终止,并报告分管副部长。救灾司救灾处将响应终止情况通报民政部总值班室。
  2.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向受灾地区下发《关于终止国家四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抄送民政部有关司局。
  3.灾情进一步加重,达到启动国家四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救灾司救灾处提出提升响应等级的建议,按程序报批。
  三、国家三级救灾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1.某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含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农牧业人口20%—25%,或200—300万人。
  2.对敏感地区、敏感时期及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响应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3.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应急值守。
  国家三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后,部总值班室加强值班力量;救灾司和国家减灾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
  (三)响应措施。
  1.灾情评估。
  救灾司备灾处负责,民政部总值班室、国家减灾中心数据中心、运行管理中心、灾害评估与应急部、卫星遥感部、航空遥感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编发《救灾快报》,报民政部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向办公厅、人事司(社会工作司)等有关司局通报,发送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民政部总值班室摘编《民政部值班信息》报中办、国办;
  (2)响应启动后,至少每4小时与灾区省级民政部门联系一次,每日12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制全国灾情表和信息产品,及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情况,直至灾情基本稳定;
  (3)利用国内外卫星遥感数据、航空遥感数据,制作空间技术灾害监测和综合评估产品;综合多源信息,对灾情进行评估;
  (4)视情建议派出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现场开展灾情和灾区需求评估。
  2.应急救助。
  救灾司救灾处负责,人事司(社会工作司)社会工作处、国家减灾中心灾害评估与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以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名义向受灾省份下发《关于启动国家三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抄送其他各省、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民政部有关司局;
  (2)建议派出由民政部副部级领导带队,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的国务院救灾工作组24小时内赴灾区查看灾情、慰问受灾人员,了解灾区政府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系,通报灾情信息;适时召开部门协调会、会商会等,分析灾区形势和需求,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意见;落实中央或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精神并上报情况;
  (4)编发《灾情与救灾工作通报》,由部新闻办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通过民政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发布相关信息;
  (5)适时编发《中国灾情信息》,分送办公厅、国际合作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在民政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发布;
  (6)接到灾区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后,拟定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部,按程序下拨;
  (7)视灾区需求,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必要时,商总参谋部作战部空运救灾物资;
  (8)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灾区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过渡性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拟定中央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部,按程序下拨;
  (9)监督指导基层民政部门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10)引导专业社会工作组织和人员参与应急救灾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3.救灾捐赠。
  救灾司救灾捐赠(综合)处负责,适时开展以下工作:
  (1)指导灾区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2)向社会发布灾区救灾物资和资金需求;
  (3)定期公告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四)响应终止。
  1.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救灾司救灾处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救灾司分管副司长、司长审核后,报分管副部长决定终止,并报告部长。救灾司救灾处将响应终止情况通报民政部总值班室。
  2.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向受灾省份下发《关于终止国家三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抄送有关省份、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民政部有关司局。
  3.灾情进一步加重,达到启动国家三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救灾司救灾处提出提升响应等级的建议,按程序报批。
  四、国家二级救灾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1.某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含需紧急生活救助)80万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20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农牧业人口25%—30%,或300—400万人。
  2.对敏感地区、敏感时期及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响应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3.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应急值守。
  国家二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后,部总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救灾司和国家减灾中心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部信息中心安排专人保障与灾区省份的视频通信。
  (三)响应措施。
  1.灾情评估。
  救灾司备灾处负责,民政部总值班室、国家减灾中心数据中心、运行管理中心、灾害评估与应急部、卫星遥感部、航空遥感部、技术装备部、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秘书处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编发《救灾快报》,报民政部部长、副部长、党组成员,向办公厅、人事司(社会工作司)等有关司局通报,发送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民政部总值班室摘编《民政部值班信息》报中办、国办;
  (2)响应启动后,至少每4小时与灾区省级民政部门联系一次,每日12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制全国灾情表和信息产品,及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必要时直接与受灾市、县民政部门联系,直至灾情基本稳定;
  (3)利用国内外卫星遥感数据、航空遥感数据,制作空间技术灾害监测和综合评估产品;综合多源信息,对灾情进行评估;
  (4)视情建议派出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现场开展灾情和灾区需求评估。
  2.应急救助。
  救灾司救灾处负责,人事司(社会工作司)社会工作处、国家减灾中心灾害评估与应急部、技术装备部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以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名义向受灾省份下发《关于启动国家二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抄送其他各省、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民政部有关司局;
  (2)建议派出由民政部部长带队,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的国务院救灾工作组24小时内赴灾区查看灾情、慰问受灾人员,查看灾情,了解灾区政府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系,通报灾情信息;适时召开部门协调会、会商会等,分析灾区形势和需求,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意见;落实中央或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精神并上报情况;
  (4)编发《灾情与救灾工作通报》,由部办公厅新闻办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通过民政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发布相关信息;
  (5)适时编发《中国灾情信息》,分送办公厅、国际合作司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京办事处,在民政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发布;
  (6)接到灾区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拟定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部,按程序下拨;
  (7)视灾区需求,调拨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必要时,商总参谋部作战部空运救灾物资;
  (8)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灾区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过渡性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拟定中央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部,按程序下拨;
  (9)监督指导基层民政部门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10)引导专业社会工作组织和人员参与应急救灾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3.救灾捐赠。
  救灾司救灾捐赠(综合)处负责,适时开展以下工作:(1)指导灾区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2)向社会发布灾区救灾物资和资金需求;
  (3)视情公布接受救灾捐赠的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收救灾捐赠款物;
  (4)及时下拨救灾捐赠款物,定期公告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情况。
  4.后勤保障。
  救灾司救灾捐赠(综合)处、部机关服务中心生活福利处负责,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确保救灾工作用车,确保通讯畅通;
  (2)保障救灾工作人员值班时的餐饮等;
  (3)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四)响应终止。
  1.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救灾司提出响应终止建议,分管副部长审核后,报部长决定终止。救灾司救灾处将响应终止情况通报民政部总值班室。
  2.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向受灾省份下发《关于终止国家二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抄送有关省份、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民政部有关司局。
  3.灾情进一步加重,达到启动国家二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救灾司救灾处提出提升响应等级的建议,按程序报批。
  五、国家一级救灾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1.某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20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含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400万人以上。
  2.对敏感地区、敏感时期及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响应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3.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应急值守。
  国家一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后,民政部总值班室实行24小时双值班,救灾司和国家减灾中心取消休假,实行各处(部门)24小时值班,部信息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保障与灾区省份的视频通信。
  (三)响应措施。
  1.一级响应启动后,迅速向党中央和国务院报告,向国家减灾委主任、副主任报告,定时续报有关情况;以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名义向受灾省份下发《关于启动国家一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抄送其他各省、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民政部有关司局。
  2.适时成立民政部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3.建议国务院派出由国家减灾委主任(国务院副总理)带队的国务院救灾工作组迅速赶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4.在部领导的统一指挥下,对灾情评估、应急响应和灾民救助等工作进行快速处置;协调安排与国家一级救灾应急响应有关的部领导活动;部内各有关部门做好与中办、国办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联络;督办落实中办、国办及部党组有关救灾工作的决定事项;协调落实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和部领导有关批示、指示;办理各类文电。
  5.适时召开由国家减灾委主任(国务院副总理)主持,国家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6.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财政部下拨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必要时,商总参谋部作战部空运救灾物资。
  7.及时收集、评估及更新灾情,汇总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的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定时向国务院报告,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8.视情组织开展跨省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引导专业社会工作组织和人员参与应急救灾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适时以国家减灾委员会名义呼吁国际救灾援助。
  9.协调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确保抗灾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协调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气象、海洋等部门确保灾情的监测预报及时准确;协调发展改革、商务、粮食等部门确保灾区粮食、食品等救灾物资筹措工作及时到位;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解放军总参谋部等部门确保抗灾救灾人员交通和救灾物资运输及时到位;协调卫生部门确保灾区防疫治病及时到位;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指战员参加抢险救灾;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部确保通信畅通;协调外交、商务等部门做好对外通报灾情信息和国际救灾援助工作;协调公安部门确保灾区社会治安稳定;协调中国红十字会协助开展灾区医疗和生活救助工作。
  10.由民政部编发《灾情与救灾工作通报》,统一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通过民政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发布相关信息。
  11.由民政部编发《中国灾情信息》,统一向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通报灾情信息,在民政部网站和国家减灾网发布。
  12.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过渡性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拟定中央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部,按程序下拨。
  13.监督指导基层民政部门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四)响应终止。
  1.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民政部部长提出终止响应建议,国家减灾委主任(国务院副总理)决定终止。
  2.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向受灾省份下发《关于终止国家一级救灾应急响应的通知》,抄送有关省份、国家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民政部有关司局。
  六、其他事项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或需政府提供紧急生活救助的,参照本规程执行。
  七、各地值班
  自6月1日开始,各地民政部门进入24小时汛期应急值班状态,至9月30日结束。各地民政部门应及时向民政部报告值班人员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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